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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南中考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阅读:587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2/3/22 15: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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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2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
  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职高专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好我省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现就2012年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
  改革招生指标分配方式,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积极发挥考试招生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导向作用,促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强管理,推进招生“阳光工程”,确保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教育公平。
  二、报名、考试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均可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2.户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应届初中毕业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及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的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3.户籍不在我省的其他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1)在我省初三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
  (2)父亲或母亲至少有一方为在我省就业的农民工或参加我省经济建设的其他常住人员;
  (3)本人及父亲或母亲至少有一方具有我省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件或暂住登记证明。
  (二)报名办法
  1.实行网上报名。
  2.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外省市回琼生、往届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3.不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本省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并考试,也可以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并考试。
  4.户籍不在我省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工作
  1.2012年我省继续实行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合一的办法,考试成绩既作为衡量学生学业水平、评价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又作为高中阶段学校选拔招录新生的主要依据。
  2.全省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包括听力测试)、物理、化学、政治、历史、体育8个学科。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包括听力测试)、物理、化学、政治、历史7个学科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考试时间为6月28—30日。体育学科由省制定考试项目、考试工作方案,各市县(单位)组织考试,时间为4月1—30日。
  全省统一考试科目的成绩,以科目等级分加星数以及总等级分加总星数的方式呈现。
  3.全省统一考查科目为生物、地理、理化实验操作。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和制定考查实施方案,各市县(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考试、评卷,其成绩呈现为A、B、C、D四个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三、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计划
  各市县(单位)、学校要结合我省“十二五”期间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和学校办学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细化至每一所学校,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基〔2003〕104号),普通高中招生不得低于4个平行班,班额在50人左右。各地要对近年来招生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学校的招生资格进行调整。
  (二)招生范围
  1.厅直属中学、高校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以及变更管理权限后有全省招生协议的学校,继续全部或部分面向全省招生。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再面向全省招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
  2.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只招收本省户籍考生(择校生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不受此限制)。其中,定点分配到市县(单位)的指标,只招收该市县(单位)户籍的考生。
  3.各市县(单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是否招收学籍在本地、但户籍不在本地(含外省市户籍)的考生,由各市县(单位)作出决定并在考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三)录取依据和管理
  1.学业考试成绩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2.招生录取工作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教育厅负责各类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单位)学校的录取审批工作。
  (四)录取批次
  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的录取按以下四个批次进行:
  提前批:海南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国兴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合作实验班。
  第一批:省一级学校。
  第二批: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以及参照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录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琼州学院附中、省农垦中学、农垦加来高级中学、农垦三亚高级中学
  第三批:高职高专学校;一般普通高中学校及省、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的择校生计划。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其中,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应届初中毕业的考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列入第一批录取的普通高中学校和市县重点高中学校只录取体育成绩达到B等以上(含“B”等)的考生。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达到“B”等以上(含“B”等)的考生(择校生不受此限制),各市县(单位)所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地招录学生对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的要求,由各市县(单位)自行确定。
  3.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进一步提高“指标到校”招生计划比例,其中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公费生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35%,其余学校原则上不得低于30%。
  4.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学校录取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20%。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面向外市县招收的择校生不得超过本校择校生总数的30%。
  5.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6%。
  6.民办高中学校(除公费生计划)继续实行自主招生。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不少于50人),经省、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列入第二批次招生。
  7.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外,其他考生须书面承诺今后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否则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六)高职高专学校招生录取
  高职高专学校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具有我省户籍,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新生。
  (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中职学校实行报名注册入学,不集中在录取场统一出档,但要优先录取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中招办提供的报考志愿等相关信息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学生注册入学,开学后办理相关录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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