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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梅州市中考招生录取原则

阅读:705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4/3/24 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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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招生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招生学校,由招生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市招生办对招生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录取依据一是10个科目的成绩总分,二是综合素质评定等级。
(三)凡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纳入中考机制,必须参加中考,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中考。对于一些基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采取灵活措施,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确保他们完成高中阶段教育。
(四)所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在省市统一招生录取平台上进行。10所示范性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其他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市、区)招生,原则上不跨区域招生,有特殊情况要跨区域招生,需上报市招生办审批,10所示范性高中、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负责。其他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负责。
(五)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而造成未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负责;凡是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学校。
(六)加强招生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各招生学校在招生章程中要如实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原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考生公布,不得隐瞒、欺诈,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欺诈蒙骗考生。招生学校需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招生计划,确保完成招生任务。推行优质普通高中(省一级以上普通高中)部分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辖区内初中的制度,市直公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直接分配到辖区内初中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具体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全市10所示范性高中对自主调节招收择校生招生计划的使用情况必须报市招生办公室审批备案,要坚决制止利用自主调节招收择校生招生计划进行非法招生的行为。
(七)录取批次。录取分三批进行,第一批为10所示范性高中,第二批为其他普通高中和民办高中,第三批为中等职业学校。
(八)录取分数线的确定。10所示范性高中由市招生办按第一批10所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总数1:1划定入围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各校实际录取分数线。第二批录取的民办高中的入围分数线由市招生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普通高中由各县(市、区)招生办根据计划和生源确定录取入围分数线并报市招生办备案。第三批中等职业学校录取不设录取入围分数线,按志愿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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