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办法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学校办学自主权,2014年株洲市普通高中实施多样性、自主性、计划性、公正性的“阳光”招生录取工作。
(一)公费指标生
城区普通高中实施公费指标生分配办法招生。城区省示范及市示范普通高中公费招生计划的30%指标分配到城区初中学校。指标生录取后不再参加其他高中学校录取,未达到指标生录取要求的学生,则按志愿参加常规录取。
城区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办法详见附件2。
各县(市)教育局参照执行。
(二)对口直升生
对薄弱初中学校实施托管扶持办学的高中学校实行对口直升生招生。株洲市二中托管的云田中学、南方中学托管的淞南中学,在其公费招生计划中划出托管学校毕业人数的5%,作为托管学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
城区普通高中对口直升生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3。
各县(市)教育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特招生、特长生
1. 特招生(公费生):在市教育局中招办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允许各高中学校招收一批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考核认定的基础上,在政策范围内按标准录取。城区市二中、南方中学特招生录取时学业成绩不能出现D(含 D)以下等第,其他高中学校特招生录取时学业成绩不能出现E(含 E)以下等第。
特招生正式录取之后不再参与常规录取,也不得改录民办学校。特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0%。
2.特长生:高中学校可认定一批艺体和科技特长生,特长生参与常规录取,其学业成绩最低等第中的一个学科可提升一个等次。特长生特招生总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5%。
3.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市级和省级特色教育(实验)学校,相应特长生比例可再上浮至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0%以内。
城区普通高中特招生、特长生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4。
各县(市)教育局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