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原因: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中国共产党将 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确立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2.含义: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 少数民族聚居 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设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 自治权 。
3.法律保障: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载入宪法。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颁布实施。
4.概况
(1)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1947年, 内蒙古 自治区成立。这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为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2)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5.意义: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对维护民族团结、巩固 祖国统一 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
知识点2 共同繁荣发展
6.原因: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历史和 地理 的原因,我国各民族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少数民族的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
7.表现
(1)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进行一系列的 民主改革 和社会主义改造。
(2)国家采取许多优惠政策,派出大批人员,还通过技术、资金、物资等多种方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