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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残疾学生高中阶段享受免费教育

阅读:234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2/2/23 1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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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本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本市残疾学生在高中阶段也可以享受免费教育。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规定,各级部门对接受国家重点康复项目的残疾人和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检查、检验、治疗、床位、药物等费用可以适当减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还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免费。
  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家庭生活困难的住宿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本市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残疾学生,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家庭的健全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者接受国家认可的远程高等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助学金补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和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年金。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残疾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全额或者部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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