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报道:为了让孩子就读史家小学,白某拿出18万元委托邻居马某帮忙。然而,录取孩子的却是史家小学分校。为此,白某将马某告上法庭讨要18万元,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马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马某返还白某18万元的判决。
去年3月,白某委托相熟的邻居马某办理孩子就读史家小学事宜。马某于当月9日收到白某交付的10万元办理入学费用,于同年4月20日收到白某交付的教委赞助费和学校赞助费8万元,马某承诺未办成如数退还。可最后,马某为孩子办理的入读学校却是史家分校。
后白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马某没有办成委托事项,要求对方还钱。一审法院查明,史家小学全称为史家胡同小学,史家小学分校为独立法人单位,两校均自主招生,史家小学分校与史家胡同小学无隶属关系。非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入读史家分校仅需要在录取后向北京市某区捐资助学中心交纳捐资助学款,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某返还白某18万元,马某不服,上诉称自己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18万元系劳务服务费。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委托马某为儿子办理史家小学入学事宜,马某接受委托并取得办理委托入学的费用,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白某提供的收条,明确写明了白某委托马某办理的入读学校为史家小学,而不是史家小学分校。因史家小学与史家小学分校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故马某为白某之子办理了史家小学分校的入学手续属于未完成委托事宜。马某关于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18万元系劳务服务费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