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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遵义中山中学非法吸资近千万元 名校梦灭

阅读:327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1/11/11 1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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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记者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遵义中山中学法人代表刘永松被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经终审结案,绰号刘胡子的刘永松被终审裁定判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控非法吸收资金978万元

  2010428,原遵义中山中学法人代表刘永松因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00余万元,在遵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出庭受审,这位昔日曾经提出打造省内一流民办中学而在遵义市名噪一时的刘胡子,于2009320被警方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刘永松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遵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1999年,刘永松成立遵义永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刘永松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刘永松开始申办遵义中山中学。20033月,中山中学开始动工修建。200345,遵义县人民政府与永泰公司签订办学协议,县政府将2038亩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划拨给中山中学,建设资金由永泰公司独立承担。中山中学从2004年秋季开始招生至2007年。

  在修建中山中学期间,为解决资金问题,在刘永松操纵下,中山中学面向社会进行宣传,并于2005824在媒体刊登公告。其中载明理财方案为:1、参与合作经营者一次性向中山中学交合作经营费6万元,每年获一间学生公寓的收费权,收取回报7200元,6年收回43200元。2、如果在中山中学从初一读到高三毕业,共收费46800元,投资回报得43200元,学生家长只负担部分费用,优质教学资源得到超级享受。3、回报的收益还可支付学生读大学的费用。4、用实际行动支持教育,方式是先内后外,满额为止。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111名群众吸收资金978万元。

  一审被判五年处罚金20万元

  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永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今年822日一审判处刘永松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永松以原判将民事法律行为定性为违法犯罪不当,请求改判无罪;原审存在超期羁押为由,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了解,刘永松生于196012月,遵义县人,初中文化。他30多岁时来到遵义市中心城区搞房开,因善于经营,其创办的房开公司很快站稳脚跟。因他常戴着眼镜,且蓄了一脸浓密的络腮胡,业内人士都称他刘胡子。在刘胡子接近不惑之年时,他不仅完成了一定的资金积累,而且随着他社交能力、经营能力日益老到,刘胡子一度在遵义名气很大。

  由刘永松创办的遵义中山中学曾被业内人士誉为黔北民办教育的璀璨明珠,并一度以一股只争上游的气势在遵义市声名鹊起,不少家长争相带着孩子前来报名。但好景不长,这所由政府扶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投资者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从20048月开始招生,到20078月停止招生,只持续了三年。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举的证据予以了确认。遵义中院认为,刘永松作为遵义中山中学负责人,在办学过程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取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的宣传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数额巨大的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011111,遵义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金黔在线  编辑:kostbar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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