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用户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账号激活
您的位置:教学资源网 > 中考资讯 > 阅读文章

江苏常州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中考可加5分

阅读:196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3/10/29 8:37:48
分享到:
    中国江苏网10月24日讯 我市见义勇为“暖心工程”又有“升级版”。市政府日前出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障。
  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条件的还实行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致孤人员,符合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条件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对受伤见义勇为人员后续治疗和见义勇为革命烈士的配偶、父母的日常就医,发放《见义勇为人员优待就医证》,凭证享受优先挂号、免挂号费(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检查、取药。
  见义勇为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所需个人缴费,按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优先安排,重点帮助。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城镇落户
  对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已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经核准落户的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实施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
  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其子女参加我市中考录取时,在中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对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以上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参加我市中考录取时,在中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
  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其子女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
  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实行就学补助:对受到常州市级以上表彰的、属于见义勇为低保户家庭,进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发放15000元的就学补助金;进入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学习,发放30000元就学补助金。对受到省级部门以上表彰的、属于见义勇为困难户家庭,进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发放5000元就学补助金;进入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学习,发放10000元就学补助金。
  为见义勇为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货币租赁补贴。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条件的,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解决。
  对已经按照《常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办法》抚恤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原待遇继续执行,对待遇低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网络  编辑:xhz2627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  
  • 暂时没有相关评论